(2010年9月制定,2013年9月修订)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是国家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和培养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的研究生招生工作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推免生”推荐的学生范围为我校全日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接收的学生范围为全国具有推免资格高校的全日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是指免予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的初试,但必须进行复试;“应届”是指每年研究生招生报名阶段开始时已进入本科最后一学年学习的本科生;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二条“推免生”推荐的比例根据当年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推荐免试研究生名额而定。
第三条学生通过所在学校进行申请,并由学生所在学校推荐,具有推免生接收权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进行遴选,遴选合格的学生占用当年教育部下达给学生所在学校的推荐免试研究生名额。
第四条我校“推免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诚实守信,健康向上,在学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根据国家文件不包括专升本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对口升学学生、面向基层招收的各类有实践经验的学生、独立学院学生)。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大学英语四级水平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 (外语为小语种的申请者必须达到同等水平)或根据学校组织的外语统一考试成绩要求。
4.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读期间必修课成绩绩点排名不低于本专业前20%,具有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在读期间必修课成绩绩点排名不低于本专业前40%,且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须经三名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授联名推荐,所在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组审查通过,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必须要进行公示。
5.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中各方面综合表现优秀的主要学生干部可推荐就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推荐指标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免试研究生名额具体确定,选拔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选拔对象在满足以上1、2、3条件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在读期间必修课成绩绩点排名不低于本专业前50%。
(2)中国共产党党员,且担任主要学生干部不少于2年。主要学生干部具体指班长、团支部书记、校院两级学生会部长以上干部、优秀学生社团负责人。
(3)在读期间曾获校级以上奖励。
第五条各学院根据所属的研究生招生专业成立“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分别负责本学院推免生各项的选拔组织工作和各学科的专业知识测试及面试。各学科的专业知识测试内容包括:英语听说能力,实验操作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复试中要详尽的记录复试情况,给出复试成绩。对本科期间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活动,并有相关专业的学术研究论文发表的学生,可根据其学术研究成果酌情加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六条接收“推免生”的工作程序
1.9月中旬学校在网上公布年度招生专业接收推免生的预计人数。
2.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外校考生,在我校招生网站下载并填写《山西农业大学接收外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与相应证明材料一起提交给我校招生办公室;本校获得推免资格的考生,申请本校专业接收不再填此附表。
3.学校招生办公室、监察室、团委、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对我校接收的推免生材料进行审查。
(1)招生办公室、监察室审查学生是否为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
(2)教务处、监察室审查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大学英语四级水平考试成绩。
(3)学生处、团委、监察室审查学生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和获奖情况。
(4)研究生学院、监察室审查教授推荐信。
审核合格,确定复试名单,发出“推免生”复试通知,同时对不予接收的学生进行回复,说明情况。
4.参加复试的“推免生”在规定时间到我校招生办公室报到,参加统一组织的复试。
5.学院根据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我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公示。
6.我校zhaoji汇总拟录取名单,并公示10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经学校审查同意确定录取名单,上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通知考生。
7.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照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
8.我校接收的“推免生”要督促本科所在学校将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盖章生效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尽快邮寄我校招生办公室,不能提交者,接收无效。获准接收的推免生又重复报名参加统考者,取消接收。
第七条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副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招生办公室、监察室、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学生处、团委等单位以及各相关学院负责人和教师代表。“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组研究和解决“推免生”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学院要成立相应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推免有关事宜。涉及“推免生”工作的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将“推免生”的推荐和接收复试全过程纳入监督之中,要充分征求导师意见,接受考生咨询和申诉。
第九条获准被免试推荐的学生,如果在毕业之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1.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
2.触犯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3.毕业论文成绩达不到良好。
4.未取得学士学位和本科毕业证书。
5.本科毕业当年参加就业的。
第十条本办法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推荐工作进行期间,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