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确定。
第四条依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情况,为管好、用好该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评审原则
第五条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全面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整体工作,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工作。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本年度三好学生且为一等专业奖学金获得者。
(二)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以专业为单位排名)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均分85分以上者;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以专业为单位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且学习成绩均分80分以上者,必须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三)表现特别突出的具体要求
表现特别突出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条申请条件
本年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年度学习成绩均分不低于80分;
(二)在省级以上正式竞赛活动中个人项目获得前六名;
(三)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且学习成绩均分不低于75分。
第五章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3个档次,资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000元、3000元和2000元。
第十二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三)诚实守信,生活俭朴,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四)在上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中,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实践活动;
(六)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优先申请一等助学金:
1、孤儿,本人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2、单亲,且为残疾或长期卧床,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均为残疾或长期卧床,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4、父母一方为残疾或长期卧床,另一方又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七)凡一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者可申请二等助学金。
第六章评审流程和发放
第十三条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四条评审流程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所在班级进行评议,提出推荐名单;
(二)被推荐学生分别填写《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并由辅导员(班主任)进行严格审核,同时签署推荐意见;
(三)学院根据班级推荐意见审核后,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进行公示后,附上一学年成绩表及其它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四)学生处汇总各学院上报情况,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并将汇总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审核,并按规定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经正式批准后,由学校当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的档案。国家奖学金一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经正式批准后由学校分秋季和春季学期两次发放给学生。
第十六条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学校和学院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山西农业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